日前,一位盲人辦理手機卡時,無法完成刷臉驗證的消息,引發關注。
據媒體報道,5月初,江蘇省揚州市80周歲的管先生在保姆的陪同下,來到當地某運營商營業廳,準備辦理一張手機卡,未果。因為“辦卡需要刷臉,可我沒辦法眨眼,根本辦不了。”最終,管老先生只能讓女婿趕到營業廳,以女婿的名義辦理了一張手機卡,再轉交給自己使用。
廣泛應用的人臉識別系統對動作指令的設定,本質上是對用戶身體機能的隱性篩選,但現實當中卻成為不少特定人群的“數字面膜”。數據顯示,截止2022年,我國盲人約有1700萬人。當技術標準將“眨眼”設定為必要動作時,也相當于將千萬量級的群體擋在數字門禁之外。管先生在營業廳里與攝像頭“對峙”的尷尬場景,恰似一面棱鏡,折射出數字化浪潮下的群體困境。
明明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了現場,工作人員肉眼也能確認“人證相符”,為何非要依賴軟件識別不可?涉事品牌運營商所在分公司一工作人員解釋稱,“人臉識別是必要程序,旨在防止新開手機卡被他人盜用”。但就在涉事營業廳附近的另一家營業廳工作人員則表示,辦理手機卡需要當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,如是殘疾人可持本人殘疾證,只需拍照片留檔,無需人臉識別。
為了解決老年人在出行、消費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等問題,國家先后出臺《關于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》《無障礙環境建設法》,這些政策的出發點和初衷無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和老年人平等、充分、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。盲人被要求“睜眼刷臉”的困境說明,技術迭代中的“殘障盲區”依然存在,服務末梢的“最后一米”梗阻仍未完全打通。
事實上,人臉認證并非必須,也非唯一。將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》第十條明確規定: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,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,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。若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,應當為其提供其他合理且便捷的身份驗證方式。該《辦法》第五條還規定:處理殘疾人、老年人人臉信息時,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,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則。
數字文明的真諦,不在于用技術鑄造完美無缺的圍城,而在于讓每個群體都能找到進城的鑰匙。科技進步不是看它有多么“高大上”,而是看它有多么“接地氣”。畢竟,科技向善的本意是方便于人而不是為難于人。希望相關運營商加強員工培訓,明確特殊群體服務標準,例如在營業廳設置無障礙通道、提供語音輔助設備,甚至為盲人用戶開通“遠程視頻認證”服務。同時也期待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,讓法規真正落地,讓類似尷尬少些再少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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